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對外發佈《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》,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,也標志著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。
  此次國務院全面規範地方債務管理的一大亮點,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關地方債管理政策法規“更側重於如何堵後門”的局限性,新規更強調“疏堵結合”。
  借債: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
  借債,首先要明確怎麼借?誰來借?借多少?
  根據這份意見,“經國務院批准,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,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。”“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,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。”
  意見同時明確“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,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。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,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”。
 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,今後中央規模控制的是地方舉債的“天花板”,不是具體審批規模。在不突破“天花板”的前提下,地方舉債的實際規模由本級人大決定。
  用債:債務資金不能用於經常性支出
  地方政府借來的錢,當然不是想花到哪裡就花到哪裡。
  對於地方債務用途,意見中明令,“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,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”“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”。
  對於使用債務,還要有硬性的監督。“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,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。”這份最新規定明確要通過預算之手來管理債務。
 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表示,允許以債償債是符合國際經驗的,但註意是“適度”,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,可以實現“借、用、還”的統一。
  還債:中央政府不救助
  誰舉債誰負責,此次出台的意見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償債的“責”。
  意見明確“地方政府對其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。”“分清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的邊界,切實做到誰借誰還,風險自擔。”當然,對於債務風險防範要貫穿各個環節,“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,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。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,要積極採取措施,逐步降低風險。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,要合理控制債務餘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。”意見中明確。
  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介紹,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,是地方政府舉債應當遵守的道德準則。
  過渡:在建項目允許按原協議融資
  為確保改革平穩過渡,意見中同時制定了各項過渡期措施。
  對項目自身收入不夠償還的債務,通過依法註入優質資產、增強盈利能力等措施,增強償債能力。對確需政府償還的債務,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償債責任,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。
  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,允許各地區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,以降低利息負擔,優化期限結構,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。
  喬寶雲表示,利用債券置換是一項創新之舉,即引入規範透明的機制。政府利用融資平臺公司融資,政府信用價值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,通過發行債券本身就是降低風險的過程,將高風險的置換成低風險,短時限的置換成長時限的,有利於平穩過渡。據新華社  (原標題:地方政府舉債 中央政府不救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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